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深入學習和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共江蘇省十二屆八次全委會議結合江蘇實際,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目標要求
  1、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重要關頭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全會通過的《決定》,著眼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系統總結了法治建設實踐經驗,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目標、基本原則和重大任務,是指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綱領性文件。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增強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推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
  2、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地方立法步伐加快,依法行政穩步推進,公正司法水平不斷提高,全社會法治觀念得到增強,法治建設取得明顯成效。但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新要求、黨和人民事業新發展、人民群眾新期待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不適應、不符合的地方: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發展的能力不夠,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有的法規規章未能全面反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在有些地方和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還比較嚴重,執法司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還較為突出,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部分社會成員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維權意識不強,法治權威沒有真正樹立,等等。全面深化改革,譜寫好中國夢江蘇篇章,我們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和遇到的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要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使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須厲行法治,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
  3、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加快推進全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化,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譜寫好中國夢江蘇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目標是: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總目標,圍繞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積極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在江蘇的實踐和探索,努力建設法治江蘇。通過全省上下齊心協力、不懈奮鬥,推動地方科學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設、公正廉潔司法、法治宣傳教育、社會治理法治化、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水平居於全國領先行列。
  5、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目標,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根據中央《決定》提出的“三統一”、“四善於”,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確保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下轉2版
  上接1版 保證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憲法法律權威,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把中央要求與我省實際緊密結合起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體部署與地方法治建設實踐緊密結合起來,求真務實,開拓創新,一步一個腳印向著建設法治江蘇不斷前進。
  二、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切實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6、認真貫徹實施憲法。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全省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全省地方立法必須以憲法法律為依據,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行使地方立法權,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強化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加大憲法宣傳教育力度,抓住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點,在全社會深入開展憲法教育。認真貫徹落實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7、完善地方立法體制。加強黨對地方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委對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序。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制定五年立法規劃,報同級黨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同級黨委討論決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人大常委會黨組應向同級黨委報告。
  健全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建立由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規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地方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和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避免部門之間爭權諉責、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有立法權的各級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處理好實施性立法和創製性立法的關係,把握好中央與地方、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事權分工。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加強地方性法規規章解釋工作,及時明確地方性法規規章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
  中央《決定》明確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獲得地方立法權的市要加強立法機構建設,從本地區實際出發,在法定權限內製定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避免和減少省市重覆立法。
  8、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按照“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立改廢釋並舉,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健全立法項目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工作機制,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建立向下級人大徵詢立法意見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增強法規規章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完善地方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列入規劃計劃的項目都要有立項論證報告,由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會同相關委員會、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完善地方性法規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規作用。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健全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完善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對事關全局的重大地方性法規在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礎上提交人民代表大會表決。
  政府制定規章要編製年度計劃,起草和審查要深入調研,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社會風險評估制度。強化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組織協調作用。嚴格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積極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機制。
  9、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緊扣江蘇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加快完善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相配套、體現時代特征、富有江蘇特點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切實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圍繞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抓緊完善經濟領域地方立法。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條款。推動企業完善法人治理制度,保護企業以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律依據的要求。加強對國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保護。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地方立法。圍繞實施創新驅動和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建立健全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制定完善科學技術進步、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成果轉化、中小企業創新、技術市場發展、科技金融結合、科技資源共享等方面法規和規章。制定開發園區條例、海洋經濟促進條例。加強市場法規制度建設,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金融等方面地方性法規,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促進合理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法促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
  圍繞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核心,推進我省民主政治建設法治化。以民主集中製為準則,進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完善和發展基層民主制度,健全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和選舉、企業民主管理等方面法規。加強行政管理方面立法,制定行政程序規定、行政審批管理以及行政監督管理、行政組織管理等地方性法規。加強反腐敗法規制度建設,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
  圍繞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遵循文化發展規律,健全有利於激發文化創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文化法規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推動我省文化產業發展地方立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經濟政策法制化,健全文化市場管理等方面法規。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依法規範網絡行為。
  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完善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法律援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加強社會治理地方法制建設,加快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治理法規制度。制定人民調解條例、社會救助條例、養老服務條例。完善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健全行業協會商會、科技、公益慈善、城鄉社區服務等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規範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制定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反恐怖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
  圍繞促進可持續發展,建立嚴格的環境保護法規制度。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利用、自然生態保護、公眾環境權益保障方面地方立法,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規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配套制度,完善生態補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和土壤、水、大氣、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濕地保護、建築節能等方面法規,推進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監控以及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方面地方立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進程與發展進程相適應,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要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三、堅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10、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研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規劃,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推進行政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對法定職責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依照法定職能,完善公開透明、便利高效、程序嚴密、權責一致的行政審批制度,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加強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管理,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設定的管理、收費、罰款項目,一律予以取消。
  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圍繞強化省政府統籌推進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完善不同層級政府事權法規制度。
  11、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範圍,認真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都應進行聽證。完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正確運用評估結果。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成立省法制專家咨詢委員會,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推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評估制度。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明確追責處理程序,對違法決策、決策嚴重失誤或依法應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12、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根據不同層級政府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級、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積極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網絡空間、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進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探索推進區域綜合執法。推進鎮級綜合執法改革。
  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完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機制、執法規範、保障和監督措施。推動縣(市)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向建制鎮延伸。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嚴禁將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掛鉤或者變相掛鉤,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
  嚴格執行《江蘇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臺,推進網上移送、受理、立案、監督,堅決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13、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大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行政執法力度,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確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具體操作流程,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完善行政執法調查和取證規則,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統一行政執法文書。探索實行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全面推行說理式執法、行政監管勸勉、執法事項提示、輕微問題告誡、突出問題約談、重大案件回訪等柔性執法方式。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完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檔案,建立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探索建立公眾參與執法監督機制,建立省級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制度,堅決防止和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堅決防止和剋服執法工作中的利益驅動,堅決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14、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健全部門內控機制,加強權力風險防控,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稅收徵管、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制定流程控制和定期輪崗制度,防止權力濫用。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經常性監督制度。加強和改進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改革行政覆議體制,健全行政覆議案件審理機制,推進行政覆議委員會試點。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
  強化對行政權力專門監督。完善審計制度,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根據中央部署安排,探索推進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加強行政監察,加大行政問責力度,促進行政機關勤政廉政建設。加強財政監督,強化對政府各部門預算編製、執行情況的監督,嚴肅財經紀律。
  15、深入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積極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深入推進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
  加大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政府信息公開力度,重點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完善例行發佈、應急發佈、政策解讀等機制,改進依申請公開工作,明確辦理流程,規範受理、交辦、承辦和答覆等環節,提高答覆質量。建設全省規範性文件查詢系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佈。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加快建立省級政務服務中心,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政務服務體系,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
  四、堅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6、確保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嚴格依法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17、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積極推進以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責任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為重點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探索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推進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全面整合和優化全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職能,轉變立案部門職能。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探索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積極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推進審級制度改革,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加強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司法監督。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
  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做到誰辦案誰負責。改革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工作機制,規範討論案件的範圍、程序和議事規則,強化宏觀指導職能。
  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完善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積極構建預防職務犯罪體系。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健全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協作配合機制,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18、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及證人保護、證人作證補助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嚴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範對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管理。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明確錯案、辦案過錯認定標準、問責條件及程序,建立司法檔案,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19、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探索創新人民群眾參與、監督、評判司法的途徑和方式,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等司法活動和涉訴信訪工作中保障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範圍,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擴大公眾有序參與旁聽庭審。
  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檢務、警務、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完善辦案信息查詢系統。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重大案件信息發佈、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20、強化人權司法保障。依法保障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細化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推動建立對所有訊問活動、重要取證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錄像制度,依法保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清理超長期審理和超長期羈押案件。
  加大依法強制執行力度,加快建設執行指揮中心網絡,進一步深化與公安、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協調聯動,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落實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制度,加強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21、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認真落實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探索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的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拓展監督範圍,規範監督程序,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司法人員職業道德建設,破除各種潛規則,堅決反對和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絕不允許法外開恩,堅決查處司法領域的腐敗行為。
  五、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全民守法
  22、切實提高法治宣傳教育質效。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省的長期基礎性工作,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在全社會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濃厚氛圍。
  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要在普法教育中發揮職能作用。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模範守法,把憲法法律作為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推動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註重運用新媒體新技術,提高普法實效。
  23、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充分發揮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設中的教育、熏陶、示範、引導作用,大力推動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繁榮與發展,著力建設與全面推進依法治省進程相適應,集知識普及、觀念引導、能力培養於一體的法治文化體系。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健全扶持法治文化發展的制度,加強法治主題公園、法治教育展館、法治活動街區等法治文化設施建設,組織開展法治人物和事件評選等活動,推動法治文化產品創作,著力打造一大批思想性、藝術性和觀賞性有機統一、深受群眾喜愛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加強法治建設理論研究和新聞宣傳,增強全社會尊法守法的自覺。
  24、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提升誠信江蘇建設水平,加快建成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信息系統,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六、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加快法治社會建設
  25、大力推進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善於用法治精神引領社會治理實踐、用法治思維謀劃社會治理思路、用法治方式破解社會治理難題,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依法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下轉3版
  上接2版 依法推進村(居)民自治,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依法完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資集體協商、廠務公開等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充分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和完善內部治理機制,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有序推進行業協會商會在機構、職能、資產、財務、人員等方面與行政機關脫鉤,支持其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加強在江蘇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26、健全依法維權和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
  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覆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構築全方位、動態化社會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加強交通事故、醫患、勞動人事、婚姻家庭以及徵地拆遷、環境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消費、物業管理等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積極推動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規範信訪秩序,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27、建立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將公共法律服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公共服務範圍,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專業發展、項目合作的原則,大力培育發展公共法律服務組織,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範圍,逐步將法律援助範圍由低保人群擴大到低收入人群,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推進司法鑒定地方立法。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和質量評價機制、監督機制、失信懲戒機制、政府購買機制和補償機制,實現公共法律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和規範化。推進公共法律服務窗口建設,推行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為群眾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務。積極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制定出台扶持和促進法律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
  28、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化平安江蘇建設,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進一步完善立體化現代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推行社區網格化管理,進一步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完善特殊人群服務管理制度,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健全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依法落實社會風險和突發事件隱患排查監控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七、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提供人才保障
  29、提高法治專門隊伍素質。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大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立法、執法、司法專門隊伍。把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作為關鍵,突出政治標準,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嚴格法律職業準入制度,落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在省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健全職業保障體系,完善符合法治工作職業特點的人員管理制度。
  30、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強化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提高律師隊伍業務素質,完善執業保障機制。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強化準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紀執業懲戒制度。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範法律風險。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以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加強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
  31、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把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納入全省人才發展總體規劃,重點打造一支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深厚、熟悉中國國情的高水平法學家和專家團隊。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方位占領高校、科研機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陣地,加強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完善法學學科體系、課程體系、教材體系,支持法學重點學科和品牌專業建設。下轉5版
  上接3版堅持立德樹人、德育為先導向,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門人員互聘計劃,建設高素質學術帶頭人、骨幹教師、專兼職教師隊伍。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
  八、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開創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新局面
  32、不斷提高依法執政水平。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各級黨委要按照“三統一”、“四善於”的要求,既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黨的主張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全部實踐之中;又要改進黨的領導,自覺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制、法治的程序開展工作。要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發揮政策和法律的各自優勢,促進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互聯互動。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要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黨委決策部署,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
  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到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完善政法機關黨組織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33、健全黨委領導依法治省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各方分工協作、社會廣泛參與,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依法治省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加強對依法治省工作的部署、指導和檢查,推動工作落實。黨委要定期聽取法治建設工作彙報,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黨委要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依法治省中發揮積極作用。
  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省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的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
  34、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章等黨內法規對黨員的要求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按照黨章等黨內法規以更高標準要求自己。要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完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清理、解釋力度,註重黨內法規同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協調,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健全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等制度規定;建立作風建設長效機制,依紀依法反對和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予以堅決懲處,決不手軟。
  提高黨內法規制度的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加強對黨內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黨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遵守黨的紀律,堅決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現象。對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必須抓早抓小,防止小錯釀成大錯、違紀走向違法。
  35、提高黨員幹部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發展能力。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領導幹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完善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
  36、完善法治創建和考核評價。總結實踐經驗,完善工作載體,以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創建引領和推進區域法治建設,以依法行政示範點、公正司法示範點、法治文化示範點和誠信守法履行社會責任企業等創建活動引領和推進行業法治建設,以鄉鎮(街道)、村(社區)法治創建活動引領和推進基層法治建設,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圍繞改善民生、保障民權、服務民眾,深入實施法治為民辦實事項目,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的滿意度。制定出台法治江蘇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充分發揮其引導、激勵和規範作用,堅持過程領先和水平領先並重,推動依法治省不斷發展。
  全省各級黨委和部門黨組要全面準確貫徹中央《決定》和本《意見》精神,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確保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群眾要更加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踐,求真務實、開拓進取,為建設法治江蘇、譜寫好中國夢的江蘇篇章而努力奮鬥。
  (原標題:中共江蘇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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